9月20日,F(xiàn)DA發(fā)布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Quality Related Controlled Correspondence Guidance for Industry,其中有問題:如果 FDA
溶出方法數(shù)據(jù)庫或美國藥典 (USP) 中沒有擬定仿制藥的溶出方法,F(xiàn)DA能否提供該產品的溶出方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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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如果 FDA溶出方法數(shù)據(jù)庫或美國藥典 (USP) 中沒有擬定仿制藥的溶出方法,F(xiàn)DA能否提供該產品的溶出方法?
回答: 當USP溶出方法和FDA的溶出方法數(shù)據(jù)庫均未提供產品的溶出方法時,F(xiàn)DA 建議申請人為提議的藥品開發(fā)一種合適且有區(qū)分力的溶出方法,同時考慮到USP 通則<711>溶出或通則<724>藥物釋放,以及USP通則<1092>溶出程序:開發(fā)和驗證。
請注意,F(xiàn)DA 認為溶出應該是特定于產品的,因此溶出方法的選擇和接受標準/標準的設置應基于為擬定藥品生成的溶出數(shù)據(jù)。因此,對于用于您提議的藥物產品質量控制 (QC) 的體外溶出方法,F(xiàn)DA 建議,無論提議的溶出方法的來源如何(USP、FDA 或內控),應開展額外的溶出研究以證明所選方法對擬定藥品的適用性。為此,F(xiàn)DA建議在藥品的ANDA提交中,特別是在模塊 3.2.P.5.中提供內控方法的開發(fā)和驗證報告或推薦用于溶出QC檢測的USP方法的確認報告。報告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完整信息/數(shù)據(jù):
i) 原料藥的溶解度;
ii) 所選溶出測試條件(即儀器、轉速、介質、體積、采樣時間等)的充分性;
iii) 驗證/驗證所選溶出方法的穩(wěn)健性;
iv) 用于測定溶出樣品的分析方法的確認/驗證;
v) 證明溶出方法的區(qū)分能力[對于含有低溶解性原料藥的緩釋產品和速釋藥品]。
此外,對于包括高溶解性原料藥(根據(jù)生物藥劑學分類系統(tǒng)(BCS)定義)的速釋口服固體仿制藥,F(xiàn)DA建議按照FDA下述指導原則進行溶出QC檢測:Dissolution Testing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Immediate-Release Solid Oral Dosage Form Drug Products Containing High Solubility Drug Substances (August 2018)。除了溶出數(shù)據(jù)外,ANDA遞交資料中(模塊3.2.P.5或模塊3.2.S.1.3)應包括支持原料藥高溶解性的檢測數(shù)據(jù)(檢測方法見BCS指導原則M9 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-Based 164 Biowaivers (May 2021))
請注意,建議的溶出方法和接受標準 (a) 的可接受性將在 ANDA 審查過程中根據(jù)所提供的溶出數(shù)據(jù)/信息的整體確定,并且在提交審查過程中可能會要求額外的數(shù)據(jù)/信息。